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
限制减刑与减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2、适用范围不同。限制减刑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适用主体有三类: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4、适用刑罚种类不同。限制减刑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以上就是限制减刑与减刑的几个主要区别,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这些内容,对限制减刑有一个更加清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