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要及时,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所谓的自动性指的是,犯罪中止前,罪犯是有很大的可能性将整个犯罪过程完成的,只是中间过程中自己主动放弃了继续犯罪。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虽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在其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之前,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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