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3-04-28
执行日期:2013-06-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是指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协议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依照有关项目协议出具中英文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的行为。本办法适用对浙江省各级政府(宁波除外)借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
第三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坚持“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原则,如实揭露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审计结果质量,做到对外公证和对内监督的统一。
第四条 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由审计署授权浙江省审计厅实施。浙江省审计厅将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纳入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不再单独立项。
第五条 浙江省审计厅对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子项目进行轮审,浙江省审计厅外资运用审计处(以下简称省厅外资审计处)每年审计1个以上子项目并在执行期内对各子项目直接审计一遍。
第六条 浙江省审计厅按计划成立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组,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以成立审计小组参加审计实施。市县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的费用由浙江省审计厅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补助,于次年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地方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项目按照审计署编写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指南》进行审计业务操作。省厅外资审计处统一组织全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业务培训,参加审计人员应熟悉外资项目审计操作规范,并能运用AO外资审计版软件实施审计。
第八条 浙江省审计厅负责组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实施,统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统一印发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前公示。省厅外资审计处负责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省级执行单位的审计、子项目抽审和项目审计情况汇总,按照审计署有关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质量管理规范,对项目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各子项目审计小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子项目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编制子项目审计小组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情况说明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连同子项目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一并报省厅外资审计处。
第九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英文审计报告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起草并统一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后正式对外出具,其中授权审计第1年和第2年的中英文审计报告应按规定报送审计署外资审计司审定后再正式对外出具。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应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由浙江省审计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档案由浙江省审计厅统一归档保管。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各子项目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档案资料及相关电子资料报送省厅外资审计处。各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有关审计档案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本地备份。
省厅外资审计处每年对全省世界银行贷款子项目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子项目审计小组给予内部通报并扣减专项审计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结果由浙江省审计厅统一公告,具体办法按照审计署和省厅统一规定执行。各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不单独公告。省厅外资审计处和各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审计结果公告文书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外资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