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xx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xx楼西户.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汉族,x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xx父亲。
被告:xx,男,汉族,xxx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xxxx庄。身份证号:xxxx
被告:xxx,男,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系xxx父亲,电话:
被告:xxxx高级中学,住所地:x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校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物损、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定5万元(总数额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变更诉请);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系被告xxx中学在校学生。20xxx年1xx月xxx日下午,原告在课间去卫生间时,经过被告xxx的班级门口,被告xxx从班级内走出来时,没有看到路过的原告便将原告撞倒在地,又因教学楼地面上有积水,导致摔倒在地受到严重伤害。后原告到商丘市第xx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x年x月x日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所受伤情为:1、xxx骨折;2、左膝关节积液;进行了手术。于201xx年xx日出院回家休养。支付医疗费163xxx元,购买残疾器具花费xxx00元等。
因被告x将原告撞倒,加上被告xxx中学教学楼内地面存在积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清除。二被告均应对原告损失程度赔偿责任。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向被告主张权利,被被告拒绝。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法定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