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释(2013)9号 |
颁布日期:2013-04-01 |
执行日期:2013-04-15 |
时 效 性: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