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研)发(1990)14号 |
颁布日期:1990-07-09 |
执行日期:1990-07-09 |
时 效 性: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21号高检会〔1994〕37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本规定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