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张某向李某出借资金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约定在李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王某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1月9日债务到期,李某并未偿还借款。2019年10月15日,张某将李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约定在李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系一般保证。其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保证期间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再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的保证系一般保证,张某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故保证人王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王某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进行抗辩,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张某以借款协议、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其与李某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已完成款项交付。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向张某的还款10万元的义务,因张某未在保证期间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王某不承担还款义务。该案提示我们,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除了与保证人达成保证合同外,还要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