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对商家影响不大,一般都是同时使用,不予处理。比如说发生冲突的商标和商号知名度都不高,或者双方经营的品种不在一个领域内,这样都不足以让公众产生混淆,所形成的冲突对商家的影响很小,那么也就没必要花时间精力去处理。
第二类情况是,在同一个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发生了冲突,或者两者中的一个知名度很高,另一个的存在很容易另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解,对商家的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双方就可以去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冲突纠纷。双方认为对方侵权,都可以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定败诉一方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定的是停止使用,而不是直接撤销其商号或商标,因为这是工商登记部门或者商标局的行政职能。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撤销、无效对方商号或者商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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