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都有什么?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包括如下情形: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赢时代网债权债务律师点评: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无偿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及无偿赠与第三人财物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减低时,债权人都可以基于债务人的放弃、赠与、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而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