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离婚的话双方是要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但是现在新的法律出来了,那么关于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律赢时代网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上述内容就是律嬴时代网为大家带来的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有一方不想离婚的话是可以撤回申请的,这个就是属于离婚冷静期,所以说现在离婚的话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