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在怀孕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报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4、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的女职工,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以上就是有关女职工孕期保护政策规定的盘点。孕期女职工是享受社会以及企业有待的,如果在怀孕期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