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款的义务,不仅适用公司成立阶段,在公司后期的增资阶段也同样适用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关于股东的出资额,需要按照一定的范围进行规范。
关于清算义务,股东的这方面义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的清算义务是指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负有依法进行公示清算的义务,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必须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算、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对于股东的权利需要我们认真地剖析和学习,这些白纸黑字上写的所有的规章和流程,都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和责任的限制。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让所有的股东都明确自己的地位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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