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1、有关境外慈善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慈善医院,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予以委托设立,之后医院被受托人侵吞据为己有,实际出资人要求实现对医院的经营和管理权。
2、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有关民办非企业的慈善性眼科医院,不同于营利性的医院;有关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和实际出资人权益,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实际出资人权益。
3、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民办非企业的特殊性,慈善眼科医院的非营利性等特点,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作者:饶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13418647121 执业10年
发布时间:2023-07-18 来源:5586 177177人阅读
案例点评:
1、有关境外慈善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慈善医院,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予以委托设立,之后医院被受托人侵吞据为己有,实际出资人要求实现对医院的经营和管理权。
2、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有关民办非企业的慈善性眼科医院,不同于营利性的医院;有关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和实际出资人权益,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实际出资人权益。
3、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民办非企业的特殊性,慈善眼科医院的非营利性等特点,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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