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何律师代表原告H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
原告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大智慧股票,并于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或持续持有大智慧股票,遭受损失,应由大智慧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97万元及利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公司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应与大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与大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861147元、佣金损失258.34元,以及以上述两项金额之和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某红、被告洪某、被告郭某莉对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