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法律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在此时限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不同,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医疗期的期限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患病类型;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关于医疗期的期限,如下表所示: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病休时间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三个月 |
六个月 |
五年以上 |
六个月 |
十二个月 |
|
十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六个月 |
十二个月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九个月 |
十五个月 |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十二个月 |
十八个月 |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十八个月 |
二十四个月 |
|
二十年以上 |
二十四个月 |
三十个月 |
注:(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用人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劳动者非因工患病,劳动关系处置指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即经济赔偿金)。反之,劳动者“装病”企图在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同时获取病假工资,则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和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应提供必要的诊断记录和医嘱,证明因病需要休息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病假申请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而劳动者履行用人单位要求的必要手续,是用人单位批准病假的前提条件。如劳动者提交的就诊材料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齐全,但只要就诊材料能够反映劳动者处于患病状态且有建议休息的医嘱,则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反之,劳动者虚构就诊材料,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休假,构成旷工。
在(2021)京03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中,达科公司认为谢某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完整的病假证明,旷工16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科公司有权据此与谢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能够反映其存在抑郁状态且有建议休息的医嘱,即便谢某提交的就诊材料不如上诉人要求的齐全,也不能推翻谢某因病需要休息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达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医疗期届满未返岗,劳资双方可协商延长医疗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请求继续休病假,能够提供医疗结构出具的诊断材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延长医疗期。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等理由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2020)京02民终6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贾某医疗期满,长安公司在已经知道贾某可能还需休病假的情况下,在既未向贾某核实其身体状况能否从事原工作,也未与贾某协商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也未催告贾某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而直接以旷工为由与贾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处理方式欠妥,应当支付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当劳动者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医疗期满以患病未愈为由拒绝提供劳动,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又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2021)京03民终16864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杰利阳公司依法给予了高某9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满后向高某送达了两次返岗通知书、另行安排工作通知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催促函等,但高某一直要求杰利阳公司再行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且未提交载明休息期的诊断证明或医嘱等,并直至2020年11月11日未按要求返岗,故一审法院认定杰利阳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高某关于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