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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发布时间:2022-06-02 来源:5358 688人阅读

描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龙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决:被告人郭龙鹏犯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郭龙鹏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2020)浙0324刑初274号)

【案情】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龙鹏与上家(身份不明)通过微信谈妥出售银行卡信息资料的事宜。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龙鹏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准备将从李某某、李某处获取的2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2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U盾密码、办卡人身份信息、手机SIM卡)邮寄给上家以牟利,后在瓯北街道XX网吧验证该两套银行卡密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龙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决:被告人郭龙鹏犯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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