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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造价高估冒算被判承担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2-06-01 来源:5345 808人阅读

描述: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时,也要合理控制报价,避免虚报工程款,防止建设单位根据合同中规定的“高估冒算”行为惩罚机制主张违约责任。此外,我国部分政府机构也出台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处罚高估冒算不良行为的规定,对高估冒算达到一定比例的施工单位予以重罚,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准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

姜超峰 王喜强 肖欢

【案情简介】2012年8月20日,瑞麟公司(甲方)与元辰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2.8.20(2)),约定由瑞麟公司将“寻甸宜居瑞麟”小区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室外散水及散水沟、装修工程,给排水、电气等工程发包给元辰公司承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6#至13#住宅楼、地下室停车位、室外散水及散水沟及化粪池工程等,涉及图所示的建筑面积约9.67万㎡。不含弱电工程、电梯设备和安装工程、室外景观、门、窗、防水、外墙涂料以及发包人平行发包和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合同暂定价款为10637万元(工程总价以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为准),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60天。合同价款及调整采取可调价格合同,本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如下:A、工程设计发生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B、发包人现场签证及为避免高估冒算,承包方报送的预结算、变更及签证结算、工程结算等最终核减应在审核总价的6%以内(含6%)。超出6%时按超出部分总价的6%处罚承包人,同时由承包人支付第二次复审费用。工程竣工后,元辰公司报送的工程造价为136829830.62元,经审核造价为116847167.33元,审减率已超过了6%。

【法院认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高估冒算的违约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5.8条约定了承包方报送的工程结算核减应在审核总价的6%以内,超出6%时按照超出部分总价的6%处罚承包人,本案元辰公司报送的工程造价为136829830.62元,审核造价为116847167.33元,审减率已超过了6%,故依据合同约定元辰公司应承担超出部分总价的6%即1198959.79元,该部分应从瑞麟公司向元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判决结果】瑞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元辰公司一次性支付欠付工程款23922688.92元(已扣减元辰公司应承担的高估冒算违约金1198959.79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例评析】高估冒算是指预算人员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进行工程结算时,有意识地通过提高材料价格,多列、重列、重复计算工程量,套高预算定额、单价等手法,人为地提高了工程预算造价的做法。高估冒算工程款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多计工程量。首先是直接虚列工程量,其次是应扣减的不予扣减。该增的工程量增了,该减的却不减。再次是部分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中的某个环节重复计算,以此来增加工程量。最后是项目工作人员在计算工程量时故意把小数点搞错位置,造成金额虚增。二是提高材料的预算价格。首先是同类定额,套高不套低。其次是定额标准,套新不套旧。最后是取费标准,取高不取低。本案中瑞麟公司与元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5.8条明确约定了对承包方报送工程结算时高估冒算的处罚标准,高估冒算违约金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该条款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结语和建议】部分施工单位为获得额外利润,会对工程价款进行“高估冒算”。作为建设单位,首先要做好工程投标招标工作,优选施工单位是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途径,同时加强隐蔽工程验收会签制度,杜绝参假和漏洞;在选好施工单位前提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对“高估冒算”行为惩罚机制作出明确约定,并通过加粗、斜体、添加下划线等方式重点突出该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明示,在施工单位出现“高估冒算”行为时予以惩戒。

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时,也要合理控制报价,避免虚报工程款,防止建设单位根据合同中规定的“高估冒算”行为惩罚机制主张违约责任。此外,我国部分政府机构也出台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处罚高估冒算不良行为的规定,对高估冒算达到一定比例的施工单位予以重罚,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准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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